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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法院審判長:檢方再抗告盼“高院”自行裁定

2008年12月19日 10:38 來源: 字號:       轉(zhuǎn)發(fā) 打印

  中國臺灣網(wǎng)12月19日消息 據(jù)臺灣“今日新聞”報道,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昨晚再度對陳水扁做出無保釋放的裁定,審判長周占春當庭表示,如果檢方再抗告,臺“高院”應該勇于表態(tài),自為裁定,不要再發(fā)回地方法院更審。

  報道稱,臺北地方法院羈押庭昨日經(jīng)過近5小時的庭訊、3個小時的評議,審判長周占春昨晚10時30分宣示裁定,認為沒有事實足以確實陳水扁有逃亡之虞,可以用輕微手段代替羈押,再度將陳水扁無保釋放。

  合議庭提出7項裁定理由,其中最關(guān)鍵的理由是:陳水扁案發(fā)迄今,沒有逃亡事實,在訊問臺安全部門后,法官認為即使是陳水扁私人行程,安全部門也不可能任由陳水扁單獨行動,認為陳水扁有“逃亡動機”與羈押要件不符。

  報道稱,判決結(jié)果一如各方預期,法官并未自打嘴巴、推翻原裁定,審判長周占春更當庭表示,在現(xiàn)行刑事訴訟制度未修正、檢方又提不出足以撼動法官裁準羈押的新事證下,若檢方再提抗告,希望臺“高院”自為裁定,不能再以“推事”了事;這點與檢方的觀點一致,當時檢方提出抗告時,也希望由“高院”直接裁定,不要發(fā)回地方法院更審。

  至于臺特偵組是否再提抗告,發(fā)言人陳云南今日上午受訪時重申,收到裁定書再說,他也強調(diào)尊重法官裁定,但不會影響檢方后續(xù)偵辦進展。(易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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